卸完煤油装豆油 涉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会涉刑呢?  
来源:
2024-7-25 11:28:38
    7月8日下午,有网友发现中储粮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淘宝旗舰店系列食用油如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橄榄油、芝麻油等均已下架。

客服回应称,仓库最近休息,过一阵会重新上架。当问及金鼎下架食用油是否与近期中储粮罐车运输油罐混用事件有关,客服称具体原因不清楚。

涉事公司之一

汇福粮油:相关部门调查已结束

针对运输罐车运完煤制油后未清洗直接混运食用油事件,7月8日,记者致电涉事公司之一的汇福粮油官网电话,相关工作人员称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调查已经结束,一切以之后的官方通报为准。

该工作人员对记者称,公司没有罐装车,报道涉及的罐车是“客户自备”,从汇福粮油拉走相关食用油。至于相关合作客户,公司会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再去商议后续是否还合作。

另据媒体报道,河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表示,针对汇福粮油集团卷入油罐车运输乱象一事,相关部门已完成调查,并已将调查结果报给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料显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99年10月,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主要产品为汇福食用油、汇福豆粕,业务涉及粮油加工、国际贸易等板块,目前汇福粮油集团拥有河北燕郊、江苏泰州、辽宁盘锦三个加工基地,总加工能力达到1000万吨。据全国工商联《202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667.19亿元营业收入位列榜单159位。

5月24日,一辆刚卸完煤制油的罐车,驶入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司机爬上罐顶正准备装运食用油。

近期的调查报道显示,罐车运输行业存在食品类液体和化工类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的情况,有食用油运输罐车运完了煤制油等类物品再装运食用油的情况,调查涉及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

其中,中储粮集团7月6日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开展专项大排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运输单位和承运车辆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直属企业及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的,从严从快严肃处理。

油罐车卸完煤油直接装食用油?

多家上市公司回应:不存在此行为


7月8日,中储粮因“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问题冲上微博热搜。午后,食用油安全概念股异动,道道全直线拉升一度触及涨停,西王食品、金健米业等纷纷冲高随后回落。

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分别致电道道全和西王食品询问是否存在混装的现象。道道全相关人士表示,岳阳工厂是一体化生产,不存在运输问题。重庆工厂不具备压榨产能,豆油通过长江航运的专用船只运到重庆进行包装,上述船只专用于运输食用油。西王食品相关人士表示,公司食用油为一体化生产,不存在异地运输。此外,京粮控股近日在互动易平台表示,不存在运完煤制油再装运食用油的情况。

煤油是否为

有毒有害物质?

“判断故意在食用油中掺入煤油是否涉刑,首先要确定煤油对人体而言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肖怡说。

据《法医学杂志》在2005年发表的关于幼儿误食煤油后死亡案例的法医分析学术论文,煤油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燃料和有机溶剂,含有多种石油分馏物,如烷烃、芳烃、不饱和烃、环烃。碳原子数为10~16。此外还含有少量的杂质,如硫化物(硫醇)胶质等。致死量成人约20~30ml。

《法医学杂志》该篇文章内容还显示,口服煤油中毒的临床表现为咽、胃烧灼感,腹痛、呕吐。24小时后可出现中等发热,尿少。如大量吸收可出现嗜睡、青紫、呼吸浅,亦可发生肺炎、肺水肿。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时,可有中枢抑制,丧失知觉,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少量但长期服用煤油

对身体有何危害?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其目前并没有见过针煤油慢性中毒的病例或数据,但长期摄入煤油中所含烃类物质,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多种危害的可能性。

“卸完煤油装豆油”

是否算“故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定处罚。

肖怡表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中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如果作为相关行为人,只是“卸完煤油装豆油”的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并非出于何种非法目的,而故意往油罐车里加入煤油,是否属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

“放任也是一种故意。”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装豆油”事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会被认定为“故意”,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证据。如卸完煤油后的油罐立即装豆油、还是清洗了但没清洗彻底,或者卸完煤油后过了很久才装食用油,煤油有一定挥发时间,有害物质残留量究竟有多少,这都需要通过侦查取证,以及进行相关的勘验鉴定。

进而综合证据分析,行为人是否明知盛装豆油的罐盛装过煤油、是否明知罐内有一定数量残留的煤油,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是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间接故意,这都会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构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评判。

行为人的行为一旦符合构罪要件,则存在被认定刑事犯罪的可能。


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单位犯”,涉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会涉刑呢?


肖怡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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