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火锅店开业就在用地沟油,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23万余元 |
2020-4-13 |
贵州都市报
4月9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播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播州区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法庭当庭判决被告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以及汪某、祝某等经营者在遵义市市级以上媒体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23万余元,上交遵义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2017年11月17日,汪某在遵义市播州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播州区熊居林重庆老火锅店,同年12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火锅店由汪某、祝某出资。此后,王某某等人先后与祝某、汪某签订隐股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该火锅店经营活动。该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采取过滤、脱水、高温熬制等方法加工食用油,再添加至火锅汤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直至被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该火锅店从2017年11月25日开始营业至案发,经营时间逾8个月。仅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9月3日共有14018人就餐,就餐消费3980单。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鉴定,在该火锅店的牛油内检测出过氧化值0.9mmol、总砷0.011mg、铅0.0866mg、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1.12mg。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检察日报》登载公告,告知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公告期届满后没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主张权利,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鉴于该火锅店将有毒、有害食品出售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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