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九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其中一批次菜籽油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芜湖益然香木榨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安徽茂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5131535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菜籽油;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安徽茂利商贸有限公司;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芜湖益然香木榨食用油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苯并[a]芘。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芜湖益然香木榨食用油有限公司的调查。于2019年10月21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芜湖益然香木榨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菜籽油18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19年10月21日,芜湖益然香木榨食用油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芜湖益然香木榨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82.88元;2、罚款50000元。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安徽茂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调查。于2019年10月22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安徽茂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菜籽油21公斤,已销售18公斤,3公斤被生产企业召回,无库存。2019年10月22日,安徽茂利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安徽茂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菜籽油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67.12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生产加工环节翻炒、炒锅温度等工艺出现差错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加强产品生产质量管控,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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