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市场监管查办食用油典型案例 琼海康联食品生产的两批次食用油不合格 |
2021-11-26 |
海南广电国际传播融媒体中心
2021年,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县综合执法部门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明确的自选动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食用油产品案件: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案
案情简述: 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食用调和油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9月8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了上述两批次食用调和油222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58元,销售和自用31瓶,销售金额538元,违法所得538元。
处理决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调和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调和油的违法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91瓶食用调和油,2.没收违法所得538元,3.罚款7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5538元。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的芝麻油案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定量包装食品计量要求的“调味香芝麻油”进行调查。经查,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6日生产了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的调味香芝麻油240瓶,在2020年12月21日生产了上述不合格调味香芝麻油432瓶,共计672瓶。上述食用芝麻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9612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调味香芝麻油”定量包装食用油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其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该批调味香芝麻油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处以9612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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