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必须要有标准可依。
(1)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Codex)标准,是公认的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依据之一。CAC的油脂法典委员会制定了《特定植物油标准》(CXS 210),对30种植物油提出质量、品质、安全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要求。但考虑到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和油脂加工生产发展实际,部分指标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异。目前Codex油脂国际标准主要反映了西方饮食习惯,尚无我国食用油关注的烟点和加热试验等指标。
(2)食用油国家标准:我国十分重视食用油的国家标准,目前已建立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为底线,以推荐性国家标准《大豆油》《花生油》等单品种植物油标准为商品流通要求、相互衔接配套的标准体系。我们在制定国内标准的同时,还应积极参与油脂国际标准制定,在我国的植物油产品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还要坚持有利于接轨国际标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年6月21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代替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7102.1-2003《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两个标准,已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将原来的四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可以说是四标合一,将对我国植物油产业发展产生划时代的影响。此标准更加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将结束原料配比不清、以次充好的行业乱象,促进建立透明规范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食用油是日常抽检监测的重点品种,为客观评价食用油安全状况,检验过程风险点防控也尤为重要。标准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植物原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食品煎炸过程中的各种食用植物油,不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
标准对植物原油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修改,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定义。植物原油是以食用植物油料为原料制取的用于加工食用植物油的不直接食用的原料油,以明确植物原油的用途为加工食用植物油的原料油而不供直接食用的事实,避免用原料油冒充成品油。食用植物调和油是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标准还增加感官要求中对油状态的要求,感官要求由引用标准GB/T 5009.37改为具体检验方法描述。在食用植物油质量标准方面,主要植物油都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对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芝麻油、玉米油、米糠油、亚麻籽油、棕榈油、棕榈仁油、核桃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橄榄油、红花籽油等的质量安全指标都有明确要求。
测定食用油过氧化值及酸价可判定食用油氧化变质的程度,两个指标都与样品的储藏方式有密切的关系。《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将植物原油中的酸价根据原料的不同进行精细划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单独进行了规定。对于溶剂残留指标,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中(包括调和油)溶剂残留量限量(浸出)由50mg/kg下调为≤20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的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将溶剂残留量中“浸出油溶剂残留量”修改为“溶剂残留量”,将植物原油中溶剂残留量的限量由100mg/kg改为不做要求;更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即按照 GB 5009.262 执行。
标准删除了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羰基价的指标要求。标准增加了煎炸过程中的棉籽油的游离棉酚的限量为200mg/kg,将食用植物油中游离棉酚的限量由0.02%修改为200mg/kg,检测方法标准由GB/T 5009.37 修改为 GB 5009.148。对极性组分测定方法标准进行了更新。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并更新了检测方法标准。命名、标签标识等要求标准为强制要求。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不应掺有其他油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不得突出某种特殊油品名称,如花生调和油、橄榄调和油等;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在符合GB 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
生产者可自愿执行的有: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份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对格式和要求都有明确规定。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标准使用中要注意 GB 2716 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中执行的是某单一品种食用油的推荐性标准,要注意GB 2716和相关推荐性标准指标的不同要求,应首先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如酸价要求,GB/T 23347-2009 中级初榨橄榄油要求≤4.0mg/g,而GB 2716-2018中则对酸价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3mg/g;如溶剂残留量要求,GB/T 1534-2017浸出成品花生油要求一级不得检出,二级、三级≤50mg/kg,GB 2716-2018中对浸出植物油要求为20mg/kg,更为严格;如过氧化值要求GB/T 1534-2017花生原油中一级花生油≤6.0mmol/kg,GB/T 15680-2009对棕榈原油不做要求,而GB 2716-2018 标准规定植物原油的过氧化值≤0.25g/100g。在执行推荐性标准时还要注意换算单位,注意食用油检测过程中的样品均匀性问题,某些油品在冬季或气温稍低的区域,如花生油可能会因为冻结而出现包装间不均匀或包装内不均匀的现象,这可能会影响抽样和检验样品的均匀性问题,因此要特别注意。对苯并(a)芘检测指出,实验中已发现正己烷试剂中可能含有对苯并(a)芘的干扰成分,应注意空白监测和试剂的监控选择。采用 GB 5009.32-2016 测定抗氧化剂时,发现三、四级菜籽油等样品中存在对抗氧剂叔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干扰情况,可能是因为三、四级菜子油的精炼程度较低,共存杂质产生干扰。检测时需改变流动相梯度比例,可有效将干扰峰和目标峰进行分离,排除干扰影响。也可采用其他标准方法或文献方法进行验证,或采取色谱质谱联用法进行进一步确证。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均更新了检测方法标准。对于黄曲霉毒素B1等真菌毒素污染不均匀的问题,GB 5009.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在样品制备中充分考虑了样品的均匀性要求,指出液体样品(植物油、酱油、醋)等采样量需大于1升,对于袋装、瓶装等包装样品需至少采集3个包装(同一批次或批号),将所有液体样品用匀浆机混匀后,取其中任意的100g(mL)样品进行检测。因此,检验中要特别注意对多包装样品充分混匀后再开展检测,也要充分考虑好复检备份样品涉及该项目的备份数量。
近几年来,食用油风险由各地监管部门发布的抽检情况综合分析来看,食用油总体不合格率基本在2%~3%之间,食用油常见不合格指标为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 B1、苯并(a)芘、溶剂残留,偶见也见到铅、抗氧化剂等不合格。食用油还要注意塑化剂污染风险。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发布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防控,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都不得含有塑化剂,避免食品接触污染。另外,食用油中还要关注精炼过程中产生的氯丙醇酯、缩水甘油三酯等的风险。
另外,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针对合成抗氧化剂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叔丁基对苯二酚(TBHQ)等的使用和限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物制定了最大限量标准及相应检测技术方法标准,为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的判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在油料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方面,我国已经研究制定了系统配套的双低油菜、花生、大豆全程质量控制标准体系。以双低油菜(双低油菜是指菜油中芥酸含量低于3%,菜饼中硫代葡萄糖甙(硫苷)含量低于30微摩尔/克饼的油菜品种)为例,通过对双低油菜种子繁育、防除微量花粉、除劣去杂、产地环境条件、平衡配方施肥、增施硼钾肥、隔离连片种植及菌核病防治等关键质量控制技术系统研究,建立了双低油菜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保优栽培技术;并依据长江流域上、中、下游不同油菜主产区土壤、气候、品种、耕作制度的差异和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布局,制定出双低油菜产前、产中、产后全程质量控制系统配套的农业行业标准,实现了双低油菜质量控制保优栽培技术成果的标准化,规范了双低油菜籽分等分级和硫苷、芥酸、含油量、氨基酸测定等技术内容,构建了双低油菜从产前种子源头质量控制技术,到产中产地环境与菌核病防治、保优栽培生产技术和产后双低油菜产品质量以及配套的检测方法等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体系。
标准还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要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对格式和要求都有明确规定。这是对消费者在调和油长期存在的知情盲区,要求公开调和油“配方”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回应。国标明确要求公开食用植物调和油配方比例,调和油产品标签标识应当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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