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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食用油,法院调解赔偿消费者500元
2024-9-14
    

蔡某在当地超市一桶食用油后,回家发现已过保质期,向超市提出索赔遭拒,到凤台县人民法院关店人民法庭起诉,最终获得500元赔偿。

2024年1月28日,蔡某在淮南毛集实验区一家超市花89.9元买了一桶某品牌豆油,回到家后发现该桶装食用油已经过了保质期,遂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超市承认过期的食用油是在该店购买,也愿意退货,但觉得蔡某要求的赔偿过高。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蔡某将超市起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超市返还购物款89.9元,并赔偿10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蔡某在超市购买过期食用油的事实清楚,超市也认可案涉食用油是该店卖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超市作为该过期食用油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经法官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超市返还货款并赔偿蔡某500元。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经营者则应诚信经营,对其销售的产品尽到谨慎检验义务,杜绝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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