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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5-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5月2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2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楼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侯勋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37,019,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6%。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134,456,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2,563,0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6%。   8、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议案(一)至议案(八)均经参加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九)经参加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6,953,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1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1%;弃权65,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4%。   (二)《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6,953,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1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1%;弃权65,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4%。   (三)《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6,953,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1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1%;弃权65,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4%。   (四)《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954,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26%;反对0股;弃权65,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4%。   (五)《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6,953,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1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1%;弃权65,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4%。   (六)《公司2013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953,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1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1%;弃权65,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4%。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953,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15%;反对66,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5%;弃权0股。   (八)《关于使用相关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953,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15%;反对66,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5%;弃权0股。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136,953,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1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1%;弃权65,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74%。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2012年度的工作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梅华、许瀚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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