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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职能作用 服务农业现代化
2014-9-1
    今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服务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为全国工商机关履行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工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服务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意见》精神,在服务农村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城乡商品和要素有序流通、强化农村消费维权上下功夫,积极服务农业现代化。   服务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农村消费需要。要围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努力发挥行政服务和行政指导作用,着力培养农村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流通主体,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的农产品流通组织。大力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积极引导、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型农村企业等主体的健康发展,形成规模化高效农业。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支持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支持农产品网上交易,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城乡商品和要素有序流通。农村市场是较大的消费领域,是农资商品和农产品流通的大市场。工商机关要把市场监管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使命,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入手,集中执法力量,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涉农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行为,不能让农村市场成为劣质商品、傍名牌商品的场所。要大力发展以供销社销售渠道为依托,培育发展农资专业合作社连锁经营模式;以农资生产企业为依托,发展测土配肥、订单农资销售连锁直销模式;以农资销售企业为依托,培育“企业+农户”农资经营模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培育集约化配送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创新营销方式,促进农资商品和农产品有序流通。   强化农村消费维权。长期以来,农村消费市场存在监管难、维权难、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工商机关要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消费对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积极研究农村消费方式和消费特点。坚持把消费维权和执法办案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农村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扩大12315“五进”覆盖面,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行政村、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充分发挥消协队伍和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村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就近解决消费纠纷,不断提高消费维权水平。认真开展农村消费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有特色、受欢迎的群众性消费教育引导活动,促进农村消费者提高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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