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完成 |
2014-9-17 |
"种子法修订草案已提前完成征求意见工作,最早将于明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高峰论坛上,全国人大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作上述表示。历时4年的修法进入尾声,新种子法出台在望。
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种子法修订草案从八个方面对现有种子法加以完善,将新增新品种保护和种企发展扶持措施两个章节。此外,主要农作物审定种类由28个减少到5个,同时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制度。
修改内容涉及八大方面
张福贵介绍,目前,我国种植资源保护力度不足,优势种质资源流失严重,有效利用不足,育种科研体制机制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品种管理缺位,管理不规范。新修订的种子法将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种企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
种质资源是现代育种的物质基础,属于国家的战略资源。种子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提出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纳入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
在育种科研机制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支持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减少直至取消对一般性商业化育种科研项目的设置和支持,鼓励种子企业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建立种业技术合作联盟,建立共享平台和利益分享机制。
张福贵提到,现行种子法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分为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分别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法修订草案将两者合一,并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新品种保护纳入种子法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种子法会将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基本制度修改后,合并到新修改的种子法中,单列新品种保护一章。
张福贵提到,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但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是采取单独立法还是与种子法合并的思路存在分歧。权衡利弊后,种子法修订草案选择了合并立法方式。
新修订的种子法对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和授予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查、授权、实施,品种权的侵权和例外情形、以及品种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作了明确规范。同时,将加强对品种权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大侵权假冒行为处罚力度。
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草案还吸收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91年文本的部分内容: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基础上对品种权保护期延长5年;保护的客体从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物;保护的内容从商业性生产和销售延伸到对授权品种的生产、繁殖、销售、许诺,加大对原始品种的保护力度。
种企发展扶持政策也是此次种子法修订草案新增章节。鉴于国内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竞争力不强的现状,种子法修订草案将专门设置扶持措施一章。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介绍,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首期资金15亿,支持种子企业引进人才,开展商业化育种。
将建立品种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种子品种审定存在品种过多,标准不统一且与市场脱节,审定不够规范等问题。品种审定与新品种保护尚未有效衔接、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非主要农作物处于无管理、保护不力的状态。
因此,种子法修订草案将大幅度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由过去需要审定的28种主要农作物减少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此外,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并建立审定档案。2014年2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的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内容也将在新种子法中体现。
审定品种被纳入绿色通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国家级审定时可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二是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份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张福贵特别提到,新修订的种子法将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制度。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林木等级目录。列入等级目录的品种在销售、推广应用前应当申请登记。"实行品种登记制度,育种者的权益和品种权得到保护,能激发育种家进行品种育种创新,建立公平竞争的种业市场环境,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对目前饱受诟病的品种审定制度,张福贵认为,品种审定是判断"品种好不好",可以交给市场。但品种登记制度是判断"品种是不是",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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