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民合作社不得吸储放贷 |
2014-10-8 |
近日闭幕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
《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就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财务管理、扶持与促进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鉴于目前农民合作社违规操作非法吸储放贷的现象,《条例》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进行了规定。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服务。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农民合作社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此外,《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还对农民合作社财务公开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农民合作社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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