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橄榄油 某商场被十倍索赔 |
2015-3-17 |
2014年9月2日,市民时某在威海一家商场购买了某一品牌3种不同包装的橄榄油,总价2300余元,购买后时某立即以商品过期为由将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一审法院查明,橄榄油的保质期为24个月,而商品上注明的分装日期分别为2013年8月20日、2013年1月14日、2012年12月26日,注明的包装日期则为2012年8月27日,这说明产品已过保质期。故法院一审支持了市民时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商场返还商品价款,并十倍赔偿2.3万余元。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其中第八款就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该法第九十六条又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另外,最高法院2013年12月9日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要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支持消费者在食品、药品方面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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