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企业出售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 食品旗舰店被判退一赔三 |
2016-3-9 |
食用油企业出售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 食品旗舰店被判退一赔三
生活中,人们购物时往往会关注产品的生产日期,未标注生产日期是否会构成欺诈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淘宝商家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构成欺诈,判决退还舒先生货款1750元,三倍赔偿5250元。
2014年10月26日,舒先生在赣岭茶油公司开设于天猫商城的赣岭食品旗舰店购买了70份5包装赣岭茶油足浴粉,共计花费1750元。
2014年10月27日,赣岭茶油公司通过快递将上述产品寄往舒先生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的住处。2014年11月4日,舒先生收到上述产品。
赣岭茶油足浴粉产品实物外包装左下角处标明的内容为:“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袋身”等信息。但该产品袋身并未见生产日期的标注。
舒先生认为,赣岭茶油足浴粉产品实物外包装上未标明产品生产日期,赣岭茶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赣岭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1750元,三倍赔偿舒先生5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产品的生产日期与消费者选择是否消费具有重大利害关系,赣岭茶油公司未在赣岭茶油足浴粉产品标注生产日期对消费者舒先生存在误导,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舒先生请求退款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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