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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
2016-8-15
    

每年储备原粮总规模的20%—30%要进行新旧轮换,不同粮油品种有严格的储存年限……日前,《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出台,规范的储存轮换制度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记者了解到,《办法》分别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压销、责任等作出规定,实行计划管理:每年轮换数量按总规模的20%至30%安排,未经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下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储备粮油轮换实行严格储存年限,原粮按照收获年 度、成品粮按照加工时间计算,小麦不超过4年,稻谷不超过3年,花生油不超过18个月,面粉不超过两个月;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以 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仓房,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油陈化、变质,不得以储备粮进行对外担保和抵押,不得将储备粮业务与其他 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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