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家违法经营过期食用油被罚6万元 |
2016-9-6 |
近日,荔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因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处以6万元罚款。
据介绍,6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着
13件“家禾”牌食用调和油,规格是5L/瓶,4瓶/件,生产日期均为2014/06/19,保质期均为18个月,已于2015年12月18日超过保质
期。该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日被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能提供进货凭证,但这些食用油在2015年10月后就没有再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该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13件过期食用油,货值共计1885元,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收到罚款单后的陈某后悔不已。
荔城食药监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生活中如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12331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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