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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花生油 主张货款被驳回
2016-9-8
    

某商贸中心因某粮油公司向其销售的809箱花生油系假冒产品,而没有向粮油公司支付货款。粮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商贸中心返还花生油或支付相应价款,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15日,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从粮油公司提走105箱鲁花牌花生油。9月16日,粮油公司又受刘某的委托将705箱鲁花牌花生油送到 食品分公司,两次总共810箱鲁花牌花生油,商贸中心至今未付款。粮油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商贸中心返还810箱鲁花花生油;如不能返还810箱鲁花花生 油,补偿相应价款343 440元。

诉讼中,被告商贸中心表示因粮油公司向其销售的809箱花生油系假冒产品,故不同意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2日,某食品公司向商贸中心订购鲁花牌花生油,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即与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购买,粮油公 司从他人处购进了809箱鲁花牌花生油。商贸中心于2005年9月15日从粮油公司提走105箱,销售给某燃气公司和某喷漆厂;于9月6日委托粮油公司将 剩余的704箱和从其他渠道购买的1箱送到某食品公司。当月,食品公司因职工反映发放的鲁花牌花生油有问题,通知了商贸中心。后经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 公司对食品公司退回的70桶花生油进行鉴定,结果均为假冒产品。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于2006年9月对粮油公司销售809箱假冒鲁花牌花生油一事进行了 行政处罚。商贸中心于2005年9月21日又重新购进了鲁花牌花生油送到食品公司等三个单位,从粮油公司处购进的810箱花生油没有自行收回,也没有向粮 油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粮油公司与商贸中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粮油公司向商贸中心提供的花生油中,有809箱属假冒产品,对这部分产品, 粮油公司无权向商贸中心主张货款。同时,因粮油公司销售假冒产品,导致产品发放后无法收回,对因此造成的货物灭失,应由粮油公司自行承担损失。粮油公司所 提供的产品中有一箱花生油并非假冒产品,商贸中心应按约支付该箱花生油的货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贸中心给付原告粮油公司货款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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