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州市森缘食用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2016-9-28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市森缘食用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兆丽百货店、广州市森缘食用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兆丽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167565号“
”、第69027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商品;二、被告广州市森缘食用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167565号“
”、第69027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商品;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兆丽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费用);四、被告广州市森缘食用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费用);五、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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