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温州永嘉“金龙鱼”食用油制假售假跨省案中的裸油提供者、假冒标签提供者、制假者等均被提起公诉,永嘉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去年11月,永嘉警方接到一起举报,称永嘉县东瓯街道有一家粮油店涉嫌出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就此,警方侦查人员经过七天七夜蹲守与追踪,发现该粮油店的制假窝点就在该店仓库内。
发现制假窝点后,永嘉警方联合当地市监部门查处,并捣毁了该制假窝点。在该制假窝点内,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数百件;现场还有假冒“金龙鱼”标签1395张、瓶盖3683个。
经查实,该制假窝点内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411件,其销售价格达5万余元;另外,已销售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也达400余件,销售金额5万余元。
该制假售假窝点老板为粮油经销商杨某。去年6月开始,杨某雇佣了他的小舅子马某,在永嘉县东瓯街道一租用的仓库内贴牌生产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并在温州地区销售。杨某交代:“一箱正宗的金龙鱼油价格210元左右,假冒金龙鱼油价格120元左右。”
经查明,杨某用于生产假冒金龙鱼食用油的裸油至少有500件是福州市顺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供货。该公司负责人陈甲和业务员陈乙明知杨某购买裸油是为了生产、销售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还为其提供裸油。
杨某有一个专门为其提供假标签、瓶盖的提供者彭某。据查明,彭某为杨某提供假冒“金龙鱼”的标签、瓶盖等商标标识共计1.8万余件。另外,彭某于2015年10月份为他人提供假冒的金龙鱼的标签、瓶盖等商标标识1万余件。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陈甲、陈乙、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