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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食用油超期商家被判10倍赔偿
2017-3-14
    食用油超期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3日,方城县的周某走亲戚,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花了488元,购买8壶食用油。周某到亲戚家后发现,8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不同,但都过了180天的保质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某将购物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赔偿十倍的购物款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最终,经法庭调解,购物中心按价款十倍赔偿周某4500元。

【法官点评】

唐河县法院法官刘永晓点评说,本案中,购物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警示食品销售者应当全力尽到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看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免买到过期或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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