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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管理新规要求“转基因”食用油应当显著标示
2018-7-5
    
 7月4日,国家市监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将严查食用植物油标识违法违规行为,并强调转基因食用油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

    严禁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规定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公告重点强调转基因食用油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公告还指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将允许其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依公告,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依法进行处罚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行为,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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