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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一榨油坊老板因出售不合格花生油获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19-11-22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仍有人为眼前蝇利,销售不合格食品,以身试法。近日,曲江法院审结了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成某交纳惩罚性赔偿金24520元。


2017年7月6日,成某在其经营的榨油坊压榨出200斤食用花生油,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曲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成某榨油坊所生产的200斤食用花生油进行抽检,发现其中的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262μg/kg、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含量达0.66mg/kg,分别超出国家标准限指指标13倍、2倍以上,遂向成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成某立即停止经营并对已销售的食用花生油进行召回,但成某并未理会,依旧进行花生油加工作业。


2018年1月26日,成某的榨油坊再次生产了80斤花生油,并以每斤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18年2月1日曲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检查时,剩余花生油仅有10斤。经检测,剩余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192μg/kg,依旧超标。曲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成某立即停止生产加工、经营并立即召回2018年1月26日所生产的花生油,但其仍未理会。成某销售两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共275.5斤,销售价款共3152元。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成某榨油坊生产的食品花生油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曲江区检察院以此分别向曲江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曲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成某生产、销售的食用花生油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数倍的黄曲霉毒素B1、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合格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作出前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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