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问题猪肉”将追刑责 |
2012-7-16 |
从7月1日起至11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猪肉和食用油专项整顿,凡销售明知为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猪肉及其制品的,以及经营“地沟油”等来源不明的食用油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有关要求,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的经营者,可免于处罚;对逾期拒不上缴问题产品的经营者,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经营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凡销售明知为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猪肉及其制品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经营“地沟油”等来源不明的食用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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