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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披露“油罐车运输食用油”案进展:天津河北两地已提起公诉!
2025-2-14
    

检察日报正义网: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做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时透露,目前,天津、河北两地检察机关已对“油罐车运输食用油”案件提起公诉。



杜学毅介绍,2024年,最高检依法加大对危害食药安全犯罪重大敏感案件的督办指导力度。


指导天津、河北检察机关办理“油罐车运输食用油”案件,主动商公安部、最高法形成会议纪要,目前两地均已提起公诉。


开展打击“特供酒”犯罪专项行动,第一时间听取吉林、四川、山东等地重点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并汇总分析了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督办指导央视“3·15”曝光的安徽槽头肉案、天津防火玻璃造假案等案件。听取安徽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汇报案件办理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据介绍,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持续保持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联动,切实保障国家食药监管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2987人,其中涉药品犯罪案件5727人,涉食品犯罪案件7260人。


杜学毅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严惩食药犯罪高压态势,指导督办重大敏感案件。同时,聚焦网络平台、直播间售假和农村、城乡接合部食药安全问题,与监管部门协同发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并持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维护粮食安全。



事件简要回顾:



2024年7月,媒体曝光“罐车运输油罐混用” 乱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4年8月,国务院食安办通报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责任认定方面:


联合调查组认定,运输企业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给予行政处罚;车主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司机负有直接责任,应以行为犯论处,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涉事地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某某、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罐车冀E5476W实际车主高某群、罐车冀E6365Z实际车主刘某某等5人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涉事司机要某某、张某某,依法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参与开具罐车清洗虚假票据的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河北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罐车冀E5476W实际车主的三哥高某修等3人,依法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依法对涉事7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68万元;对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51万元;对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192万元;对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对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86万元;对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51万元。


涉事地区河北邢台是问题罐车所在地,对罐车运输失管失察,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有领导责任,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负有责任,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调查过程中地方发现的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全文参见网址: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4/art_ed0367937f844ff09d3e1dc98755eaff.html



2024年11月,食用油散装运输强制性国标发布,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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