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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进口散装食用油有这些新要求!
2025-7-17
    


7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贮存运输及口岸申报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7号




2025年2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标准实施以来,广大食用植物油进出口企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有效保障了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为进一步强化进口食用植物油全链条监管,规范和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管理,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现就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及口岸申报有关要求强调明确如下:




一、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使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锈钢材料最为适宜。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材料储罐装运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




二、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际运输储罐及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并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检查。储油罐、运输容器附属的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加热盘管等材质应符合《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




三、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的,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




四、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出口商或代理商应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遵循《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附件1)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附件2)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五、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由口岸运往目的地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容器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以及生产加工后出区进口的,应由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方,使用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或容器运输。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docx


2.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5日

7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贮存运输及口岸申报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7号


2025年2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标准实施以来,广大食用植物油进出口企业认真落实相关要求,有效保障了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为进一步强化进口食用植物油全链条监管,规范和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管理,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现就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及口岸申报有关要求强调明确如下:


一、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使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锈钢材料最为适宜。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材料储罐装运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


二、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际运输储罐及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并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检查。储油罐、运输容器附属的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加热盘管等材质应符合《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


三、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的,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


四、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出口商或代理商应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遵循《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附件1)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附件2)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五、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由口岸运往目的地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容器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以及生产加工后出区进口的,应由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方,使用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或容器运输。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docx

2.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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