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新闻 《伊宁县工商局散装食用油管理办法》出台 |
2012-9-21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76号)文件精神,伊宁县工商局结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出台了《伊宁县工
中国消费网讯 为切实加强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用油市场监管追溯长效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76号)文件精神,伊宁县工商局结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出台了《伊宁县工商局散装食用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伊宁县范围内经营散装食用油的生产厂家、送货车、批发商、批零兼营商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单位是经营所属地工商所,备案资料包括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送货车行驶证等。
《办法》规定,散装食用油经营单位在销售散装食用油时,应在容器上粘贴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购进日期及数量等。标识不应脱落、不破损,标识内容应为机打,字迹清晰。
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及销售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散装食用油。经营单位须建立独立的散装食用油经营台帐、如实记录采购信息并按采购批次粘贴销售单位提供的销售凭证和检验报告,且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还规定,散装食用油经营单位在销售散装食用油时须向零售商提供以下材料:经营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散装食用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本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及销售凭证等证明材料。销售凭证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单位名称、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日期、联系电话及数量等。销售凭证应字迹清晰,便于识别,且加盖公章。
伊宁县工商局要求各工商所立即开展组织学习此《办法》,结合食用油专项整治行动周密安排并落实。
(文章来源于——中外高端食用油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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