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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首例因销售劣质食用油被判有罪
2011-12-21
    宁德网消息 (宁德晚报记者 王东东 文/图) 4个月卖出60多万元的“三无”食用猪油,主要流向福安、福鼎、霞浦、周宁、寿宁、柘荣等六个县市。12月20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福安籍男子刘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据了解,这是宁德市首例因销售劣质食用油而被刑事判决的案件。   经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刘某多次向浙江省瑞安市金权食品厂等生产油渣食品的厂家低价购买桶装“三无”食用油进行销售,并多次向养猪场非法收购从泔水中提取的“潲水油”。2010年,刘某租用福安市岩湖坂安置地一带民房,向福安市区、各乡镇和福鼎、霞浦、周宁、寿宁、柘荣等周边县、市的食用油零售商、小吃店、快餐店、油炸食品摊贩及周边居民大量销售食用猪油,并继续从瑞安市金权食品厂购买“三无”食用猪油进行销售。经统计,仅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刘某非法销售食用油的数额为人民币611051元。 2010年10月19日和30日福安市工商局连续在被告人刘某的非法销售窝点中,当场查扣近50桶“三无”食用猪油并抽样送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7份检材中有5份检材的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超过CB10146—2005《食品动物油脂卫生标准》限定值,6份检材的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超过GB/T8937—2006标准中二级指标要求。经宁德市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以及专业人员一致鉴定,上述数值超标,意味着长期食用此类油脂,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甚至引起急性食物中毒。   寿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向福安市及周边县市的食用油零售商、饮食店和居民等客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猪油,且销售数量多,涉及面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作为宁德市首例因销售劣质食用油而被刑事判决的案件,该案的判决结果有力地震慑了从事销售劣质食用油的不法分子。作为消费者,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要贪图便宜,消费时要有所甄别、有所警惕,三无产品坚决不买;要加强公民责任感,提高监督意识,切勿认为事不关己,要坚决举报揭发相关违法经营行为,支持和协助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经营者,要以案为戒,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决不从事违法经营行为。而作为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堵塞执法漏洞,坚决查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把好监管大门,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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