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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载食用油被罚款属正常执法 合理
2013-4-1
    中国江苏网讯 随先生反映,今年2月26号驾车从徐州回丰县北,车上带了几箱食用油,在丰县北出口收费站,被交警拦下,罚款一百元,想咨询是否合理。徐州市丰县纠风办回复:因随先生车辆因客货混装被高速交警当场罚款100元,属正常执法。   徐州丰县纠风办回复:经查,随先生于2013年2月26日,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五菱荣光从徐州回山东老家,途径丰县北高速收费站,因车上载有8箱食用油,共计32瓶,因其客货混装,被高速交警当场处罚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随先生反映“今年2月26号我驾车从徐州回丰县北,车上带了几箱食用油,在丰县北出口收费站,被交警拦下,罚款一百元”的问题属实。   该问题应由徐州市公安高速交警六大队处理,鉴于随先生所反映问题属咨询性质,便于问题处理高效,回复及时,经我办调查核实,并与县公安交警大队协调,公安机关属于正常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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