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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属于犯罪
2013-5-8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今天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孙军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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