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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中塑化剂的污染途径和风险防控指导意见
2021-9-14
    

塑化剂主要是指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PAEs),其广泛应用于工业各个领域。研究表明,PAEs的急毒性作用虽不明显,但可引起肝、肾、肺及心脏、生殖等多组织系统的中毒,其中以雄性生殖系统损害最为明显。因此,美国、日本中国先后将PAEs列入优先控制污染物的黑名单。


本文摘录《食用油中塑化剂的污染途径及分析方法的研究进展》(作者:曹九超、金青哲,江南大学 食品学院)内容,介绍食用油中塑化剂的污染途径和食用油中塑化剂污染的预处理及检测方法。


污染途径


Contamination Pathways


对于塑化剂的污染途径目前普遍认为是来源于包装材料中的塑化剂向食用油中发生的迁移,但除了来源于包装材料,油料本身及加工工艺也可能造成食用油被塑化剂污染。


塑料包装材料


国内外很多食品机构对食品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合物的迁移制定了法规,以期最大程度地降低这些有害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负面影响。欧盟委员会(EC)、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日本卫生PVC及烯烃与苯乙烯协会、我国国标等均制定了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合物向食品中的总体迁移量(QM)以及每种有害化合物的特定迁移量(SML),可充分看出世界各国对食品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合物迁移的重视。食品包装材料多为高分子聚合物材料,这些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往往添加一些添加剂来增强塑料的性能,最常用的是PAEs增塑剂来增强塑料的柔韧性。


PAEs能对内分泌系统造成干扰,导致生殖功能的紊乱、致癌、致畸并对机体的免疫功能造成影响,并可透过食品包装向食品中发生迁移而污染食品。目前,我国食用油包装大多采用塑料桶,因为塑化剂是脂溶性物质,而塑化剂与塑料本体结构间并不是通过化学键连接,所以食用油易被塑化剂污染。


环境污染


环境中的塑化剂主要来源于焚烧塑料垃圾、农用薄膜中塑化剂的挥发等,目前在世界各地的大气中均检测出了PAEs,空气中的塑化剂又可通过雨水流入土壤,油料作物通过代谢从土壤、大气及水中吸收塑化剂并随着油料的加工而溶解在油脂中。


Li等调查了我国不同省份、不同区域空气中总PAEs含量,发现空气中总PAEs含量从5.2ng/m3到1153.0ng/m3变化不等,其中重庆和黑龙江省的含量最高。Zeng等研究广州市附近土壤中有机有害物质发现,广州市附近的土壤已被PAEs中度污染,在抽样检测的区域均检测出了PAEs,提出了农作物可通过土壤中吸收部分PAEs,进而迁移到了农作物中。Nanni等在研究橄榄油被塑化剂污染状况时发现,橄榄油的污染情况比其他植物油更严重,推测原因可能是由于橄榄代谢吸收了空气、土壤或水中的PAEs造成的。


加工过程污染


食用油在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一些塑料设备,接触过程中塑料中的塑化剂会溶入食用油中,使食用油被塑化剂污染。在食用油制取和精炼过程中用到化学助剂也有可能使食用油被塑化剂污染,如油脂浸出时用的溶剂正己烷,生产正己烷时接触塑料,然后再用其来提取油脂,从而将塑化剂引入食用油中。熊金龙等研究凹凸棒土中PAEs时发现凹凸棒土中也含有少量的塑化剂,凹凸棒土可用于油脂的脱色,因此采用凹凸棒土进行油脂脱色时也可造成食用油的污染。


可见从油料作物的生长到食用油的生产、包装,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接触到塑化剂,并不是所有的塑化剂都来源于盛装食用油的塑料包装容器,要想建立有效的检测手段就必须了解清楚食用油制取过程中哪个环节溶入的塑化剂最多,然后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降低塑化剂迁移到食用油中。


检测方法


Analysis Methods


由于食用油基质的复杂性以及PAEs的低含量,其检测过程中的干扰物质(如脂肪酸、甘一酯)和因素较多,为了将结果相近的化学物良好地进行分离和测定,样品中PAEs的提取和净化是关键步骤。液-液萃取是大多数实验室使用最多的方法,但这几年固相萃取(SPE)、固相微萃取(SPME)、顶空固相微萃取(HS-SPME)、凝胶渗透色谱法(GPC)、磁固相萃取(MSPE)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研究者认为样品的预处理方法是决定检测结果灵敏度和准确度的关键。常用的检测方法有气相色谱法(GC)、气质联用法(GC-MS)、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C-MS-MS)、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C-MS-MS),其中GC-MS具备较高的定性和定量能力,常用于PAEs的检测。


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发布《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1.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原辅料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食品生产者应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含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包装油脂类、酒类食品。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的过程防控,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不得含有塑化剂,避免食品接触污染。应加强贮存、运输、交付、销售等环节控制,防止因贮存温度高、运输交付不当等问题造成塑化剂污染。鼓励企业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工具等。


4.企业生产经营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塑化剂最大残留量的规定。白酒和其他蒸馏酒中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不高于5mg/kg和1mg/kg。油脂类、酒类食品中DEH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0.3mg/kg。


5.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塑化剂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查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严查食品包装材料和盛放食品的容器是否含有塑化剂。加强风险监测,发现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问题的,要督促企业排查原因、彻底整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6.本指导意见所称油脂类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植物油脂、含油调味料及富含油脂的食品等脂肪性食品;酒类食品,包括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配制酒、黄酒、果酒和其他蒸馏等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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