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劣质食用油销售案 |
2011-12-28 |
我省首例销售劣质食用油案近日在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经统计,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食用油逾6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4年10月开始在福安市城南经营一粮油店,2008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2009年间,刘某某从浙江省瑞安市金权食品厂低价购买桶装“三无”食用猪油进行销售,并多次从养猪户处收购从泔水中提取的“潲水油”。去年三四月间,刘某某将粮油店转让给毛某某经营。此后,刘某某又在福安岩湖坂安置地一处民房,继续从金权食品厂大量购进“三无”食用猪油,向福安市区、各乡镇及周边县、市的食用油零售商、小吃店、快餐店、油炸食品摊贩及周边居民销售。
去年10月19日,福安工商执法人员在岩湖坂安置地一带执法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非法销售窝点,当场查扣“三无”食用油29桶(每桶净重约50公斤),并对现场进行查封。10月30日,工商执法人员再次到岩湖坂安置地一带执法检查,又发现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另一处非法销售窝点,当场查扣“三无”食用猪油18桶。经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第二次查扣的18桶“三无”食用猪油中,抽样送检的检材中有5份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超过限定值,6份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超标。
寿宁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煜星表示,该案有四个特点,一是销售范围广,销售对象分布于福安本市及周边的霞浦、福鼎、周宁、寿宁、柘荣、政和及邻省的泰顺、苍南等地,涉及小吃店、快餐店、企业食堂及副食品店等食用油零售摊点;二是销售场所隐蔽,行为人早年曾在福安繁华市区租赁店面从事正当经营,在搭建起一定的销售渠道后,将店面转让给别人,转入无证经营、隐蔽经营,租赁偏僻郊区的民房作为仓库,从事批发业务,以电话联系后送货上门为主,较难被检查发现;三是销售手段隐蔽,行为人在向浙江瑞安等地生产油渣的企业购买“三无”劣质食用油的同时,也销售从大型正规厂家购买的合格食用油,搞搭配销售,掺杂销售,不易被发现。四是危害后果不易觉察,消费者食用劣质食用油所产生的危害,一般具有隐性累积、偶然暴发的特点,故在因果关系方面,除非出现比较明显的急性中毒事件,一般较难查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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