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一体化进程,加强食品生产重点领域治理成效,近日,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在金华市磐安县召开。
会上,三省一市共同发布一批今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中查办的典型案例。
其中食用植物油典型案涉及网售花生油、芝麻油掺杂掺假、橄榄油虚假标注、使用非食品加工助剂。典型案件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坚决态度与有力作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健康。
江苏: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用植物油案
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食品小作坊生产并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的花生油涉嫌掺杂掺假。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台账记录不完整;经抽样检验,结论为“脂肪酸组成项目中的豆蔻酸、棕榈酸、棕榈油酸、油酸、花生一烯酸不符合《花生油》(GB/T 1534-2017)要求”。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取证,同时比对网络平台销售数据,当事人最终承认其在花生油生产中掺入大豆油并销售的违法事实。
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61万元,没收相关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279.36元,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自登记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安徽: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及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5年6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灌装车间当日分装的特级初榨橄榄油,标注的分装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2025年6月2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于6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该公司生产的100ml装黑芝麻香油,产品标签强调“零添加”却未说明具体零添加成分及含量;经检验,两批次黑芝麻油“亚麻酸”含量均超参考值。进一步调查证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承认涉事两批次黑芝麻油实为同一生产批次,共生产750斤,其中650斤掺有100斤菜籽油,分两批次灌装,涉嫌生产掺杂掺假食品。
来安县局对上述违法行为并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如下合并处罚:没收128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特级初榨橄榄油,没收违法所得11956元,罚款75000元。罚没合计86956元。
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使用非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生产植物油案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辖区某食用油生产企业车间内,查获一批外包装上标示有“珍珠岩助滤剂”、“产品标准:GB31634-2014”等字样的产品。经查,该珍珠岩的生产厂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助滤剂属非食品工业用助剂,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非食品加工助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查获的珍珠岩助滤剂,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