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问题”食用油索赔37.44万元 |
2011-12-29 |
,因购买了“问题”食用油,乐清消费者黄某和卢某分别向商家索赔289800元和84600元.在乐清工商部门调解下,两人分别获得了6万、3.5万的赔偿。
12月份初,消费者黄某因为家中有喜事办酒席,在该市芙蓉镇某副食品商店购买了350箱某牌子的食用油,作为给亲戚朋友的回礼。但这批食用油在常温下出现了凝固现象,怀疑是地沟油制成的,其本人也因此成为了亲戚朋友们的笑柄。黄某购买的这批食用油每箱价格为138元,350箱共计48300元。黄某要求商家按《食品安全法》一赔十的规定进行减半赔偿(即一赔五),再加上其它费用,总计为289800元。
消费者卢某也是因为家中办酒席,在该市芙蓉某自选店购买了120箱同种牌子的食用油,作为给亲戚朋友的回礼。最近有在东北做生意的亲戚向其反映他送的食用油已经凝固了,油都倒不出来,肯定被骗了。弄的卢某在亲戚朋友面前头都抬不起来了。卢某购买的这批食品油每箱为141元,120箱总计为16920元。卢某要求商家按《食品安全法》一赔十的规定进行减半赔偿(即一赔五),总计为84600元。
由于这批食用油已进入了上百个家庭,而且食品安全事关重大,接到投诉后,清江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据调查,两位消费者送过来的食用油的外包装为绿色,标签上写的配料为“橄榄油、大豆油”,生产日期为2011年8月14日,保质期为18个月,瓶子底部有一层1.5厘米厚的凝固物,在瓶身的内壁也有少量的凝固物。据初步推测,这批食用油应该掺杂进了部分的棕榈油,棕榈油是从棕果中榨取出来的,价格比较便宜,但遇冷天会凝固。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往往会在食用油中掺杂棕榈油。执法人员随即对芙蓉该两家店主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些食用油都是向乐清某商贸公司进货的。
12月20日,清江工商所执法人员召集了消费者,店家及商贸公司的负责人三方进行了调解,商贸公司的负责人称这批食用油是委托福建的一家大型企业制作,出问题后,该负责人承认在这批食用油中掺杂了部分的棕榈油,但是厂家掺杂的,与自己无关。该负责人同时还出具了“闽粮验字110384号”检验报告,证明这批食用油的安全性。消费者对这份检验报告予以认可,但是由于商贸公司的不诚信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要赔偿,并且赔偿的数额不能减少。商贸公司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道歉,但最多就赔货款的一倍。双方就赔偿金额僵持不下。
调解人员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说明要求一赔十的前提是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检验报告可以否定。因此,消费者求偿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一赔二。对于商贸公司及厂家,由于当初签订的合同中就最关键的配料一款没有写明,现在无法判断是商贸公司授意厂家掺杂棕榈油还是厂家自行掺杂的棕榈油。
最后经调解,消费者表示愿意降低求偿额度,商贸公司表示愿意自己先行赔偿后再向福建厂家求偿。其中,由于消费者黄某购买350箱后退货了140箱,因此最终数量为210箱。最终,消费者与商贸公司最终达成了一致:商贸公司赔偿黄某6万元,赔偿卢某3.5万元,黄某与卢某不再申请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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