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调配的食用油须标明“调和油” |
2013-4-27 |
油脂调配的食用油须标明“调和油”
记 者 侍敏
通讯员 刘晶
本报讯 消费者选购桶装食用油时,在考虑品牌因素后,多数消费者就凭着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来选择。但是,食用调和油混乱的名称,常常让消费者一头雾水。近日,赣榆县工商局就查处了某品牌的“橄榄葵花油”没有标注“食用调和油”标签误导消费者的案件。
赣榆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在进行“五一”节前市场检查时发现,在当地一家超市的食用油货架上摆放有上海一家公司生产的“橄榄葵花油”。经查,该食用油瓶身正面标签上标明“橄榄葵花油”,背面标签上标注有配料: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但却未标注反映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食用调和油。
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如食用油采用单一原料加工而成,就应当以该原料命名,如花生油、大豆油、橄榄油、玉米油等。但此类油不允许添加其他品种油。不同的是食用调和油,是根据使用需要,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经精炼的油脂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食用调和油的定义,上述“橄榄葵花油”用橄榄油和葵花油调配而成,应属食用调和油。但该企业并未标示“食用调和油”字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明确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产品本为食用调和油但未按标准标示。对此,企业这种“似是而非”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标识是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若标签标识出现虚假、错漏情况,都将直接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在消费者中,不了解食用调和油的人不在少数。消费者高女士对此也表示质疑:“一个企业连产品标签都不合格,他们所生产的产品能让人放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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