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批发部一店主食用油掺假受到法律制裁 |
2013-6-8 |
食用油是老百姓每天饮食中的必需品,可家住汉寿县太子庙镇的曾某却干起在食用油中掺假的勾当,牟取不义之财。近日,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1年来,曾某从市桥南某粮油批发部、市北站某冷库和桥南一香精店购进精菜油、大豆色拉油、菜籽色拉油、同乐牌芝麻油香精,在自家开设的粮油店调配后,以110元/壶(约19斤/壶)价格销售。2013年1月10日,曾某在汉寿某乡镇销售时,被县公安局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测,曾某销售的大豆色拉油、菜籽色拉油为不合格。到案后,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法院开庭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在食用油中掺入不合格色拉油、香精予以销售,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销售金额为5755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是,汉寿县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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