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
2014-2-24 |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要求“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
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今后我国将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推进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目标价格制度。所谓目标价格补贴,指政府事先确定农产品的目标价格,当该农产品实际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按照两者之间的差价补贴农产品生产者,保证其基本收益;若该农产品实际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则不需启动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那么,为什么要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新世纪以来,我国实施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一方面,对有效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实现粮食产量“十连增”、农民增收“十连快”,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发挥了关键作用。另一方面,也逐步显现出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尤其在国内外环境出现重要变化的新形势下,现有支持政策正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首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扭曲,市场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如2008年以来,国家连续6年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有效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了农民的种粮收入,但另一方面也使粮食市场价格“托底”信号显著,粮价“只涨不跌”预期增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及市场价格信号被扭曲,一定程度上使粮食市场呈“政策化”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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