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 信贷投入量级“质变” |
2014-2-26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业界人士分析,从对农户的单户投入转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投入,银行机构在农村的资金投入量级也必然会发生质变,这有利于促进资金的集约利用,从而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
专家指出,全要素生产率是指总产量与全部要素投入量之比,来源于技术进步、组织创新、专业化和生产创新等。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以及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土地和劳动力已经出现了自发式的规模化经营,但受限于现有金融体制以及农业风险的制约,农村信贷投入依然无法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变迁相适应。而资金投入的明显滞后又掣肘了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规模效应的发挥。
此次,《意见》中的各项细化而有针对性的举措,旨在激活农村信贷市场,不但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指导安排,还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额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从各地农户小额贷款普遍最高的10万元授信,到1000万元的家庭农场单户贷款额度,可见随着承贷主体的变化,农村信贷供给可以实现从“零售”到“批发”式转变,从而顺应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趋势。这是因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得农业真正走上了产业化发展的道路,使得农村信贷投入的质变成为可能,从而让资金这一基本生产要素发挥出集约化效应。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农机具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现金流抵押、畜禽产品抵押等贷款业务。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多地开展的农村集体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是农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农村资产可变现能力的增强,从而为抵押担保范围的扩大提供了条件。
比如,家庭农场多依赖于龙头企业的订单融资而存在。订单融资这一新型生产组织方式,把家庭农场的经营契入到农业产业化链条中,不仅降低了市场风险,还形成了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之间新的契约关系,同时资金流的封闭运行为供应链融资带来了可能。农民合作社则聚合了单户农户的信用,通过利益共担和风险共享的约束,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更为关键的是,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使得我国农业生产从千百年来的“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跨越,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既锁定了市场销售渠道和价格风险,还把各地的特色农产品的市场潜力真正发掘出来,把特色优势转化为农产品品牌和现实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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