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某超市销售过期桶装食用油赔偿1800元 |
2014-7-1 |
因为购买到过期桶装食用油,2014年6月30日,消费者杨女士从超市经营者手中拿到了1800元赔偿款。
6月26日,杨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两桶5L西王牌胚芽油,共花费236元。就在当天杨女士准备食用时,竟意外地发现两桶油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经过期3个多月了。发现这种情况后,杨女士立即赶到超市要求对于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初我没仔细看的话,误食了这种超过保质期的油,发生食物中毒怎么办?”杨女士提着两桶油找超市论理,但让杨女士很气愤的是,超市人员不以为然,称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并不就是变质食品,并当场打开油盖,用吸管猛吸了一口,证明食用此油不会中毒,拒绝杨女士的索赔要求。无奈,杨女士来到双峰县永丰工商所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执法人员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情况基本属实。超市人员称,新来的理货员疏忽大意,将本已下柜的过期食品又搬上了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执法人员严正指出,超市要加强对食品经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超过保质期的,应当即时中止实物退货,就地封存并按规定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本案中超市不管是什么原因销售过期食品,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上述规定进行赔偿。
最终, 超市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此为教训加强管理,杨女士最终获得赔偿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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