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秘密侦查权法治化 |
2012-3-15 |
电话监听、秘密拍照……技术侦查对公众而言充满神秘感。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技术侦查纳入其中。
自1989年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办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就可以协商公安机关配合使用技侦手段。
秘密侦查权法治化
对于这一修改,专门研究秘密侦查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标志着规范秘密侦查权的路径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依靠政策开始转向政策与法律并重,开启了法治化的第一步。”这样才能逐步地将这一重大权力推向法治轨道,接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的审视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老实被判,狡猾逃脱”
此次修改首次规定技侦获取的材料可直接用作证据,同时授权法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单方核实。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对全国四个中级法院调研显示,由于特殊侦查措施所获材料无法用作证据,严重限制了对部分案件的认定,往往是以一对一言词证据为主。实践中出现了尴尬局面——“老实人都被杀了(判死刑),真正狡猾的主犯、重大犯罪人却逃脱了法律制裁”。
因此这一修改也被一些学者认为可缓解长期以来办案对口供的依赖。
谁来监督技术侦查
公众最担心还是技术侦查是否会侵犯到隐私权,谁来监督技术侦查。程雷认为,从未来完善监督途径的角度看,可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做法——在权力机关或者国务院层面建立专门的委员会,专司监督职责,撰写年度技侦报告,定期向社会总体汇报技侦手段的使用情况,回应公众的关切与质询。
【名词解释】
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用科学仪器或技术手段收集、保全证据,或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定的活动。一种观点认为,使用了技术手段而获得视听资料、勘验、检查均属于技术侦查,由此而获得的证据均属于技术证据。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秘密监听行为。
-法条摘录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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