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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谁来保障消费安全?
2012-3-16
    年年“3·15”,各大新闻媒体的舆论都对于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最大限度的曝光。   在改革开放初期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主要是小商小贩缺斤短两和不良商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在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也在“与时俱进”,网购、团购等新兴消费模式已经成为侵权的重灾区。   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集团的形成,使得消费者在与商家的博弈中越发处于不利地位。比如,金融银行业采取乱收费等方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分食用油以转基因粮食为原料,却未明确告知消费者。面对这些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的巨头企业,消费者无法与其进行有效博弈,只能任凭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付希业律师对此问题深有体会。“消法”第四十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该规定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即“损一赔二”的民事责任。   虽然,现在法学界也已达成共识,个人购买汽车和商品房都应该纳入“消法”管辖范畴。但是,作为购买汽车和商品房的消费者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提起索赔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获胜。   付希业律师认为,导致此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行“消法”于1994年实施,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生活消费的定义很窄,大宗商品都不属于当时定义的消费品范围,由于“消法”没及时更新,所以出现了不适应性。另一方面,是汽车生产商和房地产商两大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考量,阻碍了“消法”中 “损一赔二”原则的实施。   刘俊海认为,要建立安全的消费环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通过立法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比如,对于正在修改之中的“消法”,应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同时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惩罚力度。   其次,政府要秉承“消费安全至上”的理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面对各大利益集团的公关,政府不能妥协,要始终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年年“3·15”,各大新闻媒体的舆论都对于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最大限度的曝光。   再次,行业协会自律。不应成为为某些会员企业牟取私利的工具,在制定行业标准时欺瞒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企业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权。因为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得不到保护,消费者对市场没有信心,整个产业就有可能断送掉。没有了消费者也就没有了市场,企业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年年“3·15”,各大新闻媒体的舆论都对于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最大限度的曝光。但除了“3·15”当日的“全媒总动员”外,我们更需要的是高效廉洁的政府、公正公平的司法机关以及良好规范的企业市场三项合力,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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