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误买了过期食用油 还是借机赚取赔偿金? |
2012-3-23 |
王先生在2011年12月31日到超市购买食用油,不料买回去仔细一看,7瓶“欣奇典有机葡萄籽油”居然全都过期。王先生认为该超市以消费者购买年货为契机,故意将过期的食用油上架,欺诈消费者。
为此王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并提出巨额的索赔请求:要求超市不仅要退回货款,并要支付相当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王先生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而超市则提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明知”在销售过期产品,否则该案并不能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而且原告已经发现食用油过期却大量购买,这种行为就是为了赚取一赔十的赔偿,违背了一般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超市认为,王先生利用这个机会,向超市赚取赔偿金。
近日,本案终于宣判,上城区法院判决该大型超市除退回货款外,还需支付王某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而看起来超市对王先生的质疑似乎也有道理,对此法院认为,首先,本案被告是专业经营超市的企业法人,应当明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
其次,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和打假行为,即使本案原告存在职业打假的动机和行为,只要他没有将所购商品再进行转让和出售,就应当归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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