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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2012-7-4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607元;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23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07元。   记者了解到,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已经列入南宁市2012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此次提标的实施对象为已纳入南宁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通知,从20127年57月17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各城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2300元。各县城市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则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此外,从20127年17月17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7斤米、17斤食用油和907元定补金提高到不少于307斤米、17斤食用油和1707元定补金。全部以现金发放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507元。   此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提标经费来源是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南宁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各城区(开发区)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16比例负担;各城区(开发区)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城区(开发区)共同负担,市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606元,不足部分由城区(开发区)解决。   各县农村五保供养费用由市财政按原规定每人每月补助306元。 市政府要求,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低保存折、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的发放工作,坚持分类施保,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做好资金用款计划,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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