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主犯获刑7年 |
2012-8-1 |
昨日上午,牛山审判楼内,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假冒“金龙鱼”食用油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据悉,该案涉案标的超百万元,此前广受社会关注;昨日,生产兼供应商徐某新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2万元;粮油商店店主潘某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60万元;三名店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处罚金2万至3万元。
案件回放:
产销一条龙,案值上百万元
2010年11月份开始,26岁的广东揭东男子徐某新从黄某龙(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在东莞销售。至2011年2月份,徐将约价值978000元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销售给位于樟木头镇南方农产品批发中心的集源粮油商行。该商行老板是30多岁的广东普宁男子潘某锋。
去年8月,徐某新又在大朗镇新马莲村租下两个生产厂房,用于生产假冒金龙鱼牌的食用油,并分别被销往樟木头、大岭山等镇。同年8月至10月间,徐某新将假冒金龙鱼食用油的约价值10万元货品销售给集源粮油商行樟木头店;将价值4万多元货品销售给集源粮油商行大岭山店;将约价值6万多元货品销售给黄江镇的伍某建(另案处理)。
同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两处生产厂房共查获价值1万多元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一批、假冒的金龙鱼包装桶5300个以及标签5000个、瓶盖5100个等物品一批。
去年9月,工商部门在集源粮油商行大岭山店查获价值4万多元的假冒金龙鱼调和油一批。2011年10月,公安机关在集源粮油商行樟木头店缴获价值2万多元假冒金龙鱼食用油一批。
在上周7月26日的庭审中,潘某锋等五名被告人当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案件宣判:
供应商、销售商、店员齐齐获罪
在昨日宣判现场,法院称,徐某新销售兼生产假冒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数罪并罚;潘某锋、黄某发、黄某婵、黄某英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在潘某锋及其三名店员的共同犯罪中,潘某锋是经营者,起主要作用,黄某发等三人是聘用人员,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同时,法院视五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徐某新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62万元;对潘某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三名店员黄某发获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黄某婵获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黄某英获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如果知道后果这么严重,就不敢做了”
现场特写
在此前庭审阶段,揭东商人徐某新声称他的油都是他从东莞的大型油厂购买的,自己也有生产一部分,虽然是假冒“金龙鱼”的牌子,但质量都没有问题。但法院查明,徐某新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价值10多万元,在其加工场缴获的所谓“金龙鱼”花生油均检验不合格。
记者:你说你自己生产的油质量都没有问题,但经检验均不合格,如何解释?
徐某新:花生油比较贵,我是用豆油来充的,豆油质量没有问题,(检验不合格)是因为按花生油标准来检验的。
记者:你自己生产出来的油,自己有吃吗?
徐某新:有,质量没有问题。
记者:你对判决结果有什么想法?
徐某新:没想到判得这么重,我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如果知道就不敢做了。
宣判现场有人哽咽落泪
现场特写
法官宣读判决结果时,集源粮油商行老板潘某锋一直极力控制自己的情绪,眼睛一度湿润。旁边并列站着的三名年轻店员,也都默默地垂着头。
而在前来旁听宣判的多名家属中,有一名年龄较大的阿姨,由一名年轻女子搀扶着,头发有点花白,面容憔悴。宣判还没有开始,她双眼已经泛着泪光。听完判决,她终于忍不住失声痛哭,并对着潘某锋用家乡话嘶哑着说了一通。记者上前询问,对方只是伤心,哽咽着,不肯透露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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