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新闻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用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12-10-23 |
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食用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唐食安办〔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安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食安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工信局:
为切实加强散装食用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油市场消费安全,我市将对散装食用油加强监管,坚决堵住地沟油或不合格食用油流入本市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引导规范,强化源头治理
散装油从生产企业到最后进入餐桌前,中间要经过储运、分装、批发、销售、分送等多个环节,整个过程都为非封闭包装,每个环节都存在人为混入其他油脂的可能性。鉴于散装油存在的安全风险,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鼓励食用油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预包装食用油,规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登记制度。各食用油经营使用单位为防止销售、使用地沟油或劣质食用油,应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停止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
二、严格执法,明确工作重点
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严密检查、严格处罚,形成强大的执法威慑力,敦促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增加检查的力度和频次,把食用油检查列入日常监管的必查项目,督促落实各项制度。对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单位详细检查索证索票、进货台账登记,并提高抽样率,严格审查进货渠道,对存在违规行为或检验不合格的要严厉查处。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当中应当明确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质监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含获证的分装企业)和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食用油。
工商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监管和引导,力求全市范围内所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外的食品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企业不经销散装食用油。
食药监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和引导,全面推进所有餐饮单位使用预包装食用油。
工信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和使用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和宣传教育,强化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意识,自觉不出售散装食用油。
对无证照经销散装食用油以及在市场范围内未经质监部门许可的二次灌装食用油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严厉查处;对在市场以外区域未经质监部门许可的二次灌装食用油行为,由质监部门牵头严厉查处。
三、加强联动,确保监管到位
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使用散装油的信息。各职能部门接到相关部门通报后,加强对被通报单位的检查,对不规范行为严格查处,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确保对散装食用油的监管不留空白点。
质监部门检查中发现食用油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油给位于本市范围内的流通或餐饮单位的,应分别向工商和食药监部门通报;对使用散装食用油的食品生产企业,若该散装食用油来源于市内流通企业的,应向工商部门通报。
工商部门检查中发现销售的散装油来源于本市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应向质监部门通报;发现散装油供应餐饮单位的,向食药监部门通报。
食药监部门检查中发现餐饮单位使用的散装食用油来源于本市流通环节的应向工商部门通报;直接来源于本市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向质监部门通报。
各职能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均应报告同级政府食安办。
唐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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