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
2012-11-5 |
发布部门:商业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油仓库(以下简称粮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粮库和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库。粮油加工厂、粮管所、粮站等存粮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粮库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粮库,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
第五条粮库主任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对全库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需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员,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二)制订防火岗位责任制和紧急救灾具体方案;
(三)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考核,新职工和各种专业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四)负责粮库日常防火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第六条粮库的存粮区与加工区、办公生活区要隔离开来。存粮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并要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库区内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灭火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粮库;确因工作需要带入,必须经粮库防火负责人同意,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条库区内的高大建筑物要有避雷装置。立筒仓、烘干车间、粮油加工车间、饲料加工车间等要安装配置除尘和防止粉尘爆炸的安全装置。
第九条粮库的仓房、油罐(池)和露天囤、垛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粮食烘干车间附近严禁搭棚、做囤;对需要烘干的粮食,入机前要清除杂质,烘干后要经过冷却才能存入囤垛。各种油饼(粕)和棉籽要经过降温处理才能堆码储存,储存堆垛要有通风措施,以防高温自燃。
仓房、油罐(池)和露天囤、垛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条粮食熏蒸作业时,要备有完好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装置,并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施放药品,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粮库的电器设备要由专人管理,由持有电业部门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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