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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松绑农业经营模式
2013-2-21
    家庭承包经营、家庭农场经营、农业合作社经营和生态种植正在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   在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013《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13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一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而在日前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主任陈锡文也表示:“我们不主张在有限的耕地上工商企业以自己雄厚的资本实力去和弱小的农户争夺耕地的经营权。”   在陈锡文看来,“耕地应该更多地让愿意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户经营,尤其是大田生产,主要适合于农户经营。而一家一户不具备资金、技术等条件,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如投资比较大的设施农业、规模化的养殖业,公司去做可能更好,但要明确具体的范围。”   合作社受宠   2008年的一号文件发布以后,资本下乡成为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有效途径。而事实上,在面对“强公司、弱农民”这样的一个运营结构中,农民要保护自身利益并不容易。   陈锡文也表示,“有一些企业到农村租赁农民的土地,醉翁之意不在酒,租了地未免认真搞农业,而是在等待着有一天转变土地的性质搞非农产业。公司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对于农业发展、农产品供给是不利的。”   在陈锡文看来,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和农村不是不允许去,而是要做好引导工作。对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土地权益、改变土地所有权、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要加以制止。   2013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一表态不仅代表未来土地政策的方向,也明确了培育和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的要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将成为政策扶持的重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徐小青认为,家庭是农业经营最有效的主体,这种方式能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率,采用先进农业技术,发展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的现实需要,而如今我国家庭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规模细小、成本高、风险高。   而事实上,通过农村自发组织成立的农村信用社,也正是为了避免家庭规模经营过于细小、高成本和高风险的弊端。   河南省兰考县南马庄村合作社负责人张砚斌告诉记者,当时成立合作社的初衷,就是为了把农民聚集起来,通过一个组织的形式,帮助合作社内部的成员开源节流:一方面在卖农产品的时候,一个组织的话语权是远大于一个农民个体的,而另一方面在购进农资的时候,也可以加强谈判能力,降低单个重复购进的成本。   河南省农科院副研究员孟俊杰表示,纵观世界现代农业的经营方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人少地多型家庭雇工农场经营型现代农业,另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人多地少型的“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经营形式。   我国特别是河南省人多地少,2011年河南省人均耕地面积仅1.03亩,在经营机制的选择上类似于韩国、日本的经营模式,但与之相比也应有明显的区别。   孟俊杰认为,河南省应该是在坚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首先是培育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   服务体系亟需建立   南马庄村种养合作社成立于2004年,合作社刚刚成立的时候,受到当时中国农业大学[微博]教授何慧丽的支持,合作社在当地特别火,以至于仅仅在一年之后,合作社的成员就由原来的39户增加到了300多户。   当时南马庄村种养合作社也将定位瞄准了生态农业,并积极准备筹建包括养殖—肥料—种植一条可循环的种养流程,为了营销,合作社还通过贷款和筹资190万元,建立了一个大米加工厂。   但事实上,合作社初期的发展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由于成立过快,而且管控和营销工作都没有及时跟进,在随后五年时间里,随着合作社亏损的持续,很多在2004年~2005年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多已离开。   2009年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到南马庄村考察工作,南马庄村剩余合作社成员也仅剩下了不到百户,而且由于多年连续的亏损,南马庄当时筹建的大米加工厂也几乎破产,最后由于多种原因,当时190多万的设备,也被以十几万的价格卖掉。   在张砚斌看来,由于农村传统气息还比较浓,在没有大规模资本介入的前提下,新成立的合作社如果不能很好地与当地村干部乃至高一级的政府达成合作,新成立的合作社就不会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销售等方面获得便利,而这些恰恰也是保证合作社生存和生产有效进行的根本。   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农业行业观察员认为,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农产品信息集中和便捷的流通体系,所以农村合作社成立初期,如果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好营销,也不能获得政府的补助和支持,农村合作社可能会面临困境。   在上述农业观察员看来,此前政府还比较倾向于企业带动农户,所以当时政府对于农业的补助并没有补助给农民,而是直接按照与企业合作农民规模的量,直接把补助拨给了企业。但是事实上,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并没有用这笔钱帮助农民致富。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认为,对于长期以农业经营为主、尤其是经营粮食产业和提供农业服务的企业,需要鼓励,以利润最大化为前提的企业,是无法保证从事农业活动的,对这种情况,不鼓励但也不要马上限制。   直补农民   在企业加农户的发展模式中,企业发展好的时候,农户还能跟着赚钱,但是当企业发展不好的时候,企业自身都抵抗不了任何风险,又怎么有余力帮助农民抵抗风险?   在上述农业观察员看来,面对比较大的系统风险时,企业和农民都可能会成为风险受害对象。   但事实上,即便是好的年景,如果企业降低对合作农户产品的收购价,而没有保护价格的收购也会限制农民增收。   张砚斌认为,既然国家的补助是为了防止农民因为种植风险而返贫,就应该把钱直接补给农民,即便是农民出于一些原因把钱花掉了,但是这毕竟减少农民在其他方面的支出,这样才能有效增加农民的抗风险能力。   而2013一号文件也指出,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   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也认为,现在资本下乡某种程度上出现与农民争抢收益的情况,这对农民不公平。而且农业龙头企业拿了国家的补贴,但很多企业下乡不是要搞农业生产,而是拿到农民的土地进行非农经营,这不利于农业发展。   在张砚斌看来,如果国家一定要发展农业类龙头企业,必须在合作社以及类似合作社的基础上去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也只有这样,农民才能实现从生产到流通以至于最后销售终端的把控,把原来属于企业流通业的利润,留在承担种植风险最大的农民手中。   在农业合作社基础之下成立农业龙头还有很多好处。因受限于管理成本,没有一个合作社可以达到全国甚至区域的市场和垄断能力,这就可以充分保持农业生产和流通体系内微观合作社个体间的充分竞争,从而保证老百姓最终可以吃到安全、便宜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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