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禁用散装食用油 长沙县加大“地沟油”打击力度 |
2013-4-10 |
长沙县将加大力度打击从事“地沟油”经营行为。记者昨日获悉,长沙县发布了关于禁止加工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通告,对食用油市场进行细致规范。
根据该通告,凡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含分装,下同)的企业(传统的茶油、菜油、香油等现场生产加工自用的小作坊除外),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加工相应品的食用油。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用油的生产加工。长沙县所有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散装食用油,也不得经营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
同时,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的散装食用油。
长沙县之所以再出重典整治食用油市场,是因为存在餐饮单位仍使用廉价散装食用油的情况。据知情人士透露,一些小餐饮店,会从马王堆等批发市场低价购进食用“猪油”。进价仅为6元一斤,甚至更低。“肥肉价格都是8元一斤,这样的油,质量可想而知。”
相比之下,长沙县大型餐饮企业相对规范。记者联系了秦皇食府、明城国际及老湘食等,相关负责人均表示,食用油均从超市采购,且都是有预包装的,有据可查。
据了解,长沙县食安办正组织相关部门对餐饮单位用油情况进行督查,本月底将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相关要求的,长沙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卫生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大队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违法违规和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行为,欢迎群众拨打举报电话:84021577(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12315(工商举报热线)、12365(质监举报热线)、84071142(县商务卫生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
名词解释
通告所称的散装食用油,是指无预包装的食用油。预包装食用油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食用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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