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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用植物油问答:海关监管与新规详解
2025-9-23
    

我国食用植物油消费量一直位于全球前列,进口食用植物油也成为了百姓餐桌上的常客。据统计,2024年我国进口食用植物油716万吨。




那么,海关是如何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安全呢?近日,杭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的孙霆副处长和吴迪副科长参与网络访谈活动,就进口食用植物油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




以下为访谈内容摘要。




主持人:我们在超市看到的进口植物油是如何通过海关监管的?




孙霆:海关对一般贸易的进口食品实施全链条监管,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建立了基于风险分析、覆盖境外境内、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我们要对向我国出口食用植物油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植物保护体系、残留监控体系、疫情疫病状况等,只有符合我国规定要求的才获准向我国出口食品。




二是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产企业要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境外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和境内的进口商,需要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三是在进口时,海关首先要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申报所需各类单证进行受理与审核,根据布控指令严格实施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监督抽检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检测项目。




最后,海关根据审单、实货检查、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情况开展合格评定。对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评定为检验检疫合格,实施通关放行。对于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如果标签版面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允许技术整改。如果产品被发现安全指标不合格,例如黄曲霉毒素B1超标,无法实施技术整改的,各地海关会按要求将不合格食品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




主持人: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经过海关的注册,那么注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孙霆:对于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其所在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要确认企业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出口的食用植物油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过注册后该企业的产品才允许向我国出口。




2002年至今,我们一直在完善对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严格进口食用植物油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查。截至目前,共注册境外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3300余家。




主持人:今年以来,国家加强了对食品仓储运输配送工作的监督,国务院食安办等八部门印发了《食品仓储运输配送工作指南》,想了解下,对于散装食用植物油,海关有没有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




吴迪:今年的7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及口岸申报有关等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告明确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使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例如不锈钢材料,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储罐,防止金属离子迁移污染油脂。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储油罐、运输容器附属的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加热盘管等材质应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2024)要求。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的,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




主持人:那公告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容器的曾运货物和进口申报有何要求呢?




吴迪:公告依据 CXC36-2024,更新了《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和《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并明确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主持人:公告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从进口口岸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有何要求?




吴迪:公告明确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在从口岸运往目的地过程中需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2024) 的要求,承运方需获得相应准运资质,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容器运输。




网友1:我是一家杭州地区的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除了之前提到的贮存运输要求,在进口申报上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吴迪:进口食用植物油除了要遵守贮存运输相关规定,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进口申报时,除了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等单证和信息外,还需要提供植物油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当随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当随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时,应随附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其中首次进口是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料(表)、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食用植物油从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属海关辖区)第一次进口。




网友2:刚才提到了进口时要随附检测报告,具体涉及哪些标准呢?如何确保进口的产品符合这些标准?




吴迪:食用植物油进口涉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为《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该标准除了对植物油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等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通用标准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若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还应符合GB 2760或GB 14880的规定。




进口商需在进口前对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要求其按照我国标准进行生产;在进口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各项指标达标;同时配合海关的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若评定为不合格,需按规定进行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网友3:我是一家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进口商,公告正式发布实施后,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口需要注意什么呢?




吴迪:有三个方面需要重点注意。第一,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供应链全过程管理;第二,进口商需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遵守 CXC36-2024,确保从装载到交付全流程合规;第三,认真落实进口食用植物油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监督承运方建立并完善运输容器使用、清洁、维护档案,实现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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