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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吨饲料油、224.5吨棕榈原油当食用油卖七被告称“不知者无罪”
2013-5-14
    5月7日,云南玉溪晶瑞食用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公司)销售的“晶瑞”牌食用猪油丙二醛超标、棕榈油酸值超标一案,在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分别参与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6名被告,坐上了被告席。公诉机关指控,1家被告单位、6名被告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名被告同时犯有职务侵占罪。 5月8日下午6时,经过长达两天的审理,庭审结束,受理此案的红塔区人民法院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作出宣判。 数十吨地沟油“轻松”变食用油 废弃的猪皮、猪内脏、带淋巴的猪肉……这些被屠宰场、肉联厂、农贸市场低价处理的边角废料,经过提炼后产生的油脂被国家法律定义为“地沟油”的一种,可以用作饲料油。 2012年3月至5月,出自广东湛江市振兴肉联厂(下称振兴肉联厂)的饲料油,经过广西南宁五色土油脂有限公司(下称五色土公司)加工后,摇身一变成为“晶瑞”牌精炼食用猪油,经晶瑞公司,大量流入玉溪、红河、西双版纳等地,进而流向了餐桌。 据查,2012年3月,晶瑞公司与五色土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五色土公司生产“晶瑞”牌食用猪油。2012年4月开始,五色土公司采购员秦丙生在振兴肉联厂未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先后从该厂购进半成品猪肉160余吨。随后,五色土公司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白土进行脱色,将生产出的食用猪油贴上“晶瑞”商标后,分销至玉溪、贵州等地。 同年3月至5月,晶瑞公司分三次从五色土公司购进食用猪油75吨,后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这75吨食用猪油丙二醛超标,均为不合格产品。截至玉溪市质量监督局检查时,晶瑞公司已向市场销售了52吨“晶瑞”牌食用猪油,仅有23吨被查封。 去年7月11日,晶瑞公司总经理高建国、晶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家元,五色土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秦迈、副总经理覃凤翔,采购员秦丙生,振兴肉联厂负责人王光尧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靠同一批饲料油 产销商获利121万 卖出160余吨饲料油给五色土公司,振兴肉联厂获得100万余元的销售额。五色土公司用从振兴肉联厂购来的“地沟油”,炼制的75吨“晶瑞”食用猪油,销售额达71万元。晶瑞公司从五色土公司购进“猪油”,卖出获取50万余元销售额。 公诉机关指控,振兴肉联厂在不具备生产食用猪油许可证,在没有严格审查五色土公司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炼制或从他人手中购买的只能用于工业用途的饲料油160余吨,出售给五色土公司,获得100万余元的销售额。 指控被告五色土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秦迈、副总经理覃凤翔、采购员秦丙生分别在生产、采购环节涉嫌违法。其中,五色土公司用从振兴肉联厂采购来的“地沟油”,炼制的75吨“晶瑞”食用猪油,销售金额达71万元。 指控被告晶瑞公司、晶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家元和总经理高建国,对委托五色土公司加工生产的猪油,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检验,且在购进的猪油批次与五色土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和质检报告批次不符的情况下,仍然购进猪油,并分销至个旧、蒙自、版纳、玉溪等地,获取50万余元销售金额。 不可食用棕榈原油当成品油卖 不仅仅是拿饲料油当猪油卖,去年2月以来,晶瑞公司将不可以直接食用的棕榈原油,当做可食用的成品油售卖,导致224.5吨棕榈原油流入红塔区市场,被多数酒店、餐馆直接使用后,被消费者食用。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日以来,晶瑞公司先后10次从云南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低溶点棕榈油的名义购进棕榈原油224.5吨,合同价分别为8490元/吨、8500元/吨、8580元/吨、9450元/吨,直接或进行简单调和后进行销售,销售价约8800元/吨。 2012年5月13日,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抽样棕榈油(基数为40吨),由于当时没有封存,这40吨棕榈油到2012年6月16日已经被销售完。6月初,该公司又购进棕榈油共67.5吨,还剩40吨,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该棕榈油酸值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晶瑞公司销售棕榈原油的金额为160万余元。 对此,被告晶瑞公司、高家元、高建国辩称,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也有问题,况且晶瑞公司从云南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购买棕榈油时,都是以成品油的价格购进,不可能有意向对方购买原油,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5月8日下午6时,经过两天的审理,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七被告辩称,不知者无罪 面对公诉机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指控,贯穿在原料、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七被告,都声称并非主观生产、销售“地沟油”产品,称“不知者无罪”。 作为销售商,被告晶瑞公司辩称自己不具备生产食用油资格,便委托五色土公司生产,并在考察后要求对方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且产品均有当地的检验合格证。如今产品出了问题,应该由五色土公司全权承担。公司主要负责人高家元、高建国还提出,五色土公司并未告知产品的原料来源,因此他们不知晓销售的是“地沟油”产品,不知情便不犯罪。 处于生产、加工环节的三被告秦迈、秦丙生、覃凤翔则辩称,在采购环节,振兴肉联厂并未说明自己的产品只能用于工业,不能生产食用油;公诉机关也无证据证实丙二醛超标是在五色土公司生产、加工环节出现的。 而此案的源头,振兴肉联厂负责人王光尧辩称,秦丙生代表五色土公司采购时,他已向秦丙生说明了振兴肉联厂只生产饲料油,且饲料油不能生产食用油。 这条“地沟油”产销链上的七被告,都辩称自己是被对方忽悠,导致产品出了问题,自己无罪,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在长达两天的庭审中,七被告都声称自己无罪,在法庭辩论环节,七被告的辩护律师均主张无罪辩护。秦丙生涉嫌的职务犯罪,辩护人则希望法庭不予追究。 新闻助读 地沟油犯罪的界定 ■根据2012年1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均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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