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用屠宰场废料炼成食用油 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
2013-7-5 |
从屠宰场捡来丢弃的猪腚肉、腿腋肉等“废料”,炼制成猪油后,销售给打烧饼的商贩。 7月1日,记者从宿州市灵璧县检察院获悉,两名炼制“地沟油”的犯罪嫌疑人吕坤义、田学春,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被批准逮捕。
灵璧县食品公司灵城中心屠宰场,每天会屠宰二十余头生猪。每头猪的猪腚肉、猪下水和猪后腿的腿腋肉,因无人购买,便被屠宰场视为废料。而每屠宰一头生猪,大概有一斤多废料。这样,该屠宰场每天有几十斤“废料”。按规定,这部分“废料”不能流入市场。2009年7月,承包食品站猪毛和猪血生意的吕坤义看到后,和食品站商量要求也承包这部分“废料”,承包费每年三四千块钱。吕坤义将这些“废料”带回家,并在一座土灶上炼制成猪油后,销售给打烧饼的商贩。2012年7月,田学春在屠宰车间看到食品站工作人员在拾那些丢弃的肥肉。“吕坤义怎么不来拾这些肥肉了? ”田学春问道。“他不干了,你可承包? ”工作人员问道。后田学春与灵璧县食品公司灵城中心食品站签订了承包合同,每年承包费是4000元。田学春安排妻子每天去屠宰场收集这些废弃肥肉,几天聚在一起后在家里炼油。从2012年7月至今,田学春共炼制这种劣质猪油800余斤,并以每斤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3年5月15日,灵璧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灵城镇东关有人生产“地沟油”进行销售。 5月21日,犯罪嫌疑人吕坤义、田学春被抓获。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及公安部公通字[2012]1号文件,“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目前,灵璧县食品公司灵城中心食品站也已不再将这部分“废料”对外销售,而是收集起来后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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