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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小企业“傍名牌”知名菜籽油商标侵权案
2024-6-17
    

如今食用油市场竞争激烈,“傍名牌”成了很多小企业的“捷径”。

有的企业在注册及使用商标时,会有意无意的让自己的商标或标识,看起来像知名品牌。

但!切莫心存侥幸。相似商标或标识也会构成侵权!

案件回顾

原告云南金某油脂公司是一家集粮油生产、销售、贸易、物流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其生产的食用油在全国享有一定知名度。2015年原告取得了第365XXX1号“金某某”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该商标在201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原告又申请注册了桶贴“油某花”外观图案和文字“金某某”字体,并延用至今。

2012年12月19日,案外人某粮油有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金某某”菜籽油包装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12月19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之后案外人将上述专利转给原告使用,因产品迭代更新,原告对有关包装进行重新设计改动,经协商一致,案外人不再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

2023年9月,原告在昆明生活超市和批发超市发现,一款名为“罗某花”的食用油外包装标识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高度一致。该品牌菜籽油生产商为罗某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商为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金某油脂公司认为,生厂商罗某花农业有限公司及加工商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实施混淆行为,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后,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包装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庭审中经现场拆封涉案被诉侵权实物与原告提交正品比对发现:二者包装字体基本一致,正品与涉案侵权实物瓶身包装高度相似,普通消费者在不进行细致观察时,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另外,正品及涉案侵权实物在字体排列组合、背景图案插入布局及颜色近似度采用方面均高度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侵权商品与原告正品外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混淆?

1、关于原告包装权利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交商品及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装潢基本元素及主要图案均来源于该外观设计专利,但该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瓶(金某某菜籽油)装潢样式已载明“金某某”文字标识,设计完成后由原告使用,2023年7月被告罗某花农业有限公司开始使用侵权图样。显然原告在先使用期间系列商品已积攒一定的商誉,并因驰名商标在市场领域占有一定份额。原权利人在先使用通过自身努力赋予外观设计专利对应商品上形成的商誉,并不因外观设计专利进入共有领域成为公共资源。若允许市场其他竞争者在同类商品装潢上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及主体元素,会导致原使用者已占有的市场份额因后来者混淆使用而被瓜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2、关于涉案被诉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足以引起他人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或者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问题。

据庭审现场拆封比对,尽管二者在细节处存在区别,但不难看出二者存在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在不细致观察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误认。原告将不同文字、颜色字体、图案进行特定的图层叠加及排列组合,该组合排列本身亦为创意表达,被告未经许可将该特定的排列组合方式使用在自身产品上,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否定评价。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一在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原告类似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二为被告一代加工侵权商品,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一并承担责任。判决:被告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针对原告云南金丰汇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包装的产品;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法官提醒各经营者:在设计产品外包装时,“借鉴”须有限度,抄袭式的借鉴非但不能提高产品知名度和销量,最终反而可能涉及侵害商标权或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只有将自身创意的表达融入产品设计,脚踏实地的做产品,争取市场份额才是正道。

来源|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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